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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tqzx 日期:2016/4/1 浏览次数:8009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现将《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济发〔201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直和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部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通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投标系统)实行网上招标、投标和电子评标。

第四条 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按规定加入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并取得CA数字证书。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招标申请

 

第六条 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经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批准、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具备以下前期条件方可进入招标程序: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履行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履行核准手续;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完备。

具备以上条件后,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向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招标代理机构应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的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特殊项目或不适合随机抽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选用中介机构。

 

第三章 招标信息发布

 

第十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国家、省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发出前,招标人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十一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投标企业数量过多等情形,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

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将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查,经审核合格后,招标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活动。

 

第四章 招标文件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人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开发的标书编制软件编制电子招标文件。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应组织评标专家审核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严格编制招标控制价。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须报财政部门评审;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查。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上传至招标文件网上审查系统,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经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定期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一般项目2个工作日内、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通过审查后,自动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时间最短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五章 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网上投标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要求,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帐户,受招标人委托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人须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开发的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标准格式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至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按要求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子招投标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具备济宁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员资格,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并在开标现场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开标会议进行现场监督。开标按以下程序进行开标: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三)电子招投标系统读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四)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开标现场进行首次解密(解密电子投标文件须使用投标人的身份认证锁,如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未提供CA数字证书导致无法解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二次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即时在开标会现场大屏幕公开显示。

(五)打印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开标结束。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于开标前2天,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专家抽取申请,抽取时间原则上在开标前1小时进行,特殊情况不超过项目开标前1天,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同一评标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限定一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其工程造价专家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采用非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应具有工程造价专家。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或特殊项目有要求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在外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定向邀请专家。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技术标暗标评审,逐步推行电子化远程评标。

第二十八条 进入评标区前,评标专家、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等一律将通讯工具放置在指定地点,由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直至评标工作结束。

评标专家须通过指纹识别或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和专家证)进入评标区,参与评标监督及其他工作人员须佩带身份标牌进入评标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负责对评标区进行封闭式管理,有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

第二十九条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具体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电子招投标系统自动分配的机器号及登录密码进入电子评标平台,查阅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私下串通、干扰他人独立评标,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由评标委员会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不予评审的决定:

(一)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信息不一致的;

(二)同一投标人上传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 

(三)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制作,或者无法被电子评标系统读取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须将中标结果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从中标公示开始到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与预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进行约谈,招标人须派员参加,同时邀请市监察局参加。

第三十五条 约谈的主要程序:

(一)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并依据招标文件对合同签订、施工组织、工期与质量、项目班子人员管理及前期准备工作等事项提出要求;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中标企业签约履约和项目实施中不得转包和非法分包等事项提出要求,市监察局对项目实施中的廉政建设、施工管理等事项提出要求;

(三)中标企业就项目实施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打算作出说明,对依法签约履约、保证工期与质量、保证项目班子到岗并服从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等事项进行表态。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标企业约谈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约谈后、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由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履约承诺书》,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期和质量,项目管理人员按照投标文件全部到位,不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拒绝签署《履约承诺书》的,视情况取消该企业的中标资格,对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公示期满未有异议的,且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签署《履约承诺书》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招标人退款通知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未中标人基本帐户。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招标人退款通知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备案的书面合同后,未发现合同中有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准予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备案资料,设专人进行整理和保管。存档的资料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借阅。存档资料的保存期限及销毁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标后跟踪督查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送项目合同履行、工程变更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提请监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将会同市监察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标后跟踪督查,重点检查中标企业履约承诺的内容。对中标企业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良行为,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限期整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不良行为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及施工期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必须押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手续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退证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退证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