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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tqzx 日期:2016/4/1 浏览次数:5148

鲁财库〔2005〕7号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逐步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省人大、省政协对此也十分关注。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拓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存在采购行为不够规范透明,采购效率不高,采购规模相对偏小等问题。对此各地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继续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提高队伍素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阶段性政府采购改革目标,不断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新突破。
  二、依法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一)妥善处理机构设置,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是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也是《政府采购法》的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妥善处理政府采购机构设置问题,财政部门要切实肩负起监管责任。政府采购具体执行职能应交由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执行模式。
  要依法科学划分管理与执行的职能范围,建立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主要是做好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计划管理、资金支付、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供应商投诉处理、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主要是接受采购人(预算单位)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培训集中采购业务人员。
  (二)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尽快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经常性地开展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重点抓好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确保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要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三、着重把握关键环节,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一)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有计划、上规模的关键。各级要尽快建立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制度,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审核。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入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审核,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准确、完整。
  (二)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切实减少预算调整。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年度中间追加的指标,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指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示,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要拒绝拨款并收回预算指标。
  (三)积极推行工程政府采购
  工程采购在政府购买性支出中占有较大比例,且社会影响大,是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已经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地方,应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尚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要积极开展工程采购试点。要研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将工程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目录管理中,逐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一)建立和完善计划管理制度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不但可以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协调各环节工作,促进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还可以把不同的采购需求分类整合,实现批量采购,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采购人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部门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进行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凡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并收回预算指标。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科学性,简化报批程序,努力做到既能方便采购人,又能提高规模效益。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
  要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现代化,逐步将包括计划管理、信息发布、专家管理、合同管理、资金支付、信息统计在内的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全面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三)积极探索有效的采购方式
  在大力推行公开招标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在内的其他有效采购方式,逐步形成以公开招标为主、多种方式灵活有效运用的格局。对于计算机、办公设备等需求总量较大的通用商品,要积极推行协议供货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为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有此需求的采购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生命。各地要把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努力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一)严格规范采购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采购活动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保证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并做到规范有序运作。要加强透明度建设,凡是应该公开的采购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在中央和省里的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要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并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要进一步扩大公开招标范围,凡是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没有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采购。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程序,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严格规范代理行为
  要科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办法,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管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凭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与采购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将受托项目转由第三方代理采购,也不得以联合招标等形式变相委托。
  (三)严格考核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加强对代理行为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提高运转质量和效率。
  六、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政府采购有关报表。同时,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要以宣传《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政府采购宣传工作,为政府采购改革创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分期分批对政府采购监管人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